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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建物使用執照及違章建築

長久以來我有一些愚蠢的問題在腦海之中,一直找不到答案。四十多年前我剛成年的時候就考取了駕駛執照,這麼多年來除了依照規定每隔幾年就去監理所繳錢換領新的駕駛執照之外,政府從來沒有再測試我是否了解最新的交通規則,或者是我的身心狀況是否可以安全的駕駛汽車?這有如公務員考取任用資格之後,就沒有檢定淘汰的機制,可以安心的做到退休安享天年。

同樣的要建造新的建築物很麻煩,要先依規定取得建築執照,建造完成之後要取得使用執照,才能合法的申請水電使用建築物。按照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築物在建造之前需要先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始可動工建造;建造完成後需申請並領得「使用執照」,始可使用:而在建築物使用內容項目等有所變更時,需申請並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始可依核准變更後的內容使用。

依建築法25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依據以上法令解釋可以了解,凡是未領有建築執照而擅自興建之建築物,或未領有使用執照而使用之建築物,皆稱為「違章建築」。

問題在於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之後,政府就沒有再定期檢查建築物是否違規使用,所以到處都出現了加蓋的違章建築,時間一久政府又說無能為力去全面取締,只能就地合法化,這也是造成人民不守法,台灣都市景觀亂七八糟的原因。

為什麼政府不能夠在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之後,每隔一段期間就去檢查建築物是否依照「使用執照」的使用規定?若有違規就加以處罰停止使用,在嚴格執行法令規定的情形下,違章建築出現的機率就會難以提升,市容才會整齊安全。規定不必太多,最重要的是要嚴格執行,這樣才能建立政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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