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2 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被裁決要參加台中區監理所的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三個小時。
我從足齡夠資格考試取得汽車駕駛執照之後,至今已經有四十多年,駕駛執照一直有效,卻從來沒有參加過再教育的學習,這麼多年來的交通規則不斷的修訂,都只能夠從新聞報導片段得知新的規定,這次因為過失與路旁停放汽車發生擦撞事件,沒有察覺立即報警處理,事後到案被認定為肇事「逃逸」開罰單,除了罰款、扣照之外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我抱著虛心學習的態度到遠在大肚山上的台中區監理所聆聽講習,希望從中獲得更多交通法規的相關知識。課後與講師討論課程內容,發現有許多不合理的是非判定都避而不談,因為講師也無能為力,只好盡量減少爭議性的討論。
以我的案件為例,最好的處置方法就是當發生擦撞事故,立即通知警方到場處理,備案之後雙方的損失都會由保險公司處理,不要因一時心軟怕麻煩他人,導致後續許多不必要的困擾。
這起案件的全部過程非常精采,等整理之後會有一篇「骨牌效應」的文章說明,敬請期待。
我向講師提出有關日期的質疑,講師說電腦的自動日期顯示發生錯誤。
我又質疑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內容應該由交通部製作統一的教材,為何都擷取各地警察單位及電視新聞台的資料當範例?
上課時要先繳證件對號入座,課後填寫意見調查表,按座位發回證件才能下課,所以無法先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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