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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9日 星期六

330學生宣告馬英九禁治產

行為能力為一種法律上的概念,其與「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不同,乃指法律行為能力,亦即個人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而言。民法中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個人可以自主其於他人間在私法上的關係,但也因此必須要為其自己所為之行為負責,然而如何知道該人是否具有足夠的判斷能力來決定自己與他人間的私法關係,並進而對此負責,則有賴「行為能力」這個概念來加以規範與判斷。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特殊表現形式即責任能力。﹝摘自維基百科﹞

馬英九總統的執政滿意度只有百分之十左右,又在公開場合發表「鹿茸」就是「鹿耳朵裡面的毛」這種沒有常識的國際大笑話,事後卻始終沒有對這種錯誤道歉或採取行動化解難堪。因為他是最有權力的總統,所任用的閣員及幕僚都和他有極高的同質性,也沒有人敢或能夠公開替他說明或提出糾正,因此當馬英九總統作出一些不合情理的判斷,比如說「指鹿為馬」又堅持愚蠢的己見時,底下的人也只好跟著「指鹿為馬」,中華民國已經在這種總統的領導下陷入極大的危機。

當政府在胡搞瞎搞的時候,人民非常焦慮想要提醒政府撥亂反正,然而掌握權勢的人卻仍然充耳不聞一意孤行,逼得人民只好走上街頭抗爭,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問題,不要做出一些違法亂紀傷害國家體制的決策。

依據中華民國的舊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若由馬英九總統近期的各種表現,可以合理的懷疑他是應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他卻是還有二年任期保障的總統,太陽花學生發起的抗爭運動即將在3月30日走上凱道要求馬總統恢復正常的行為能力,依我的判斷可能很難讓這種嚴重的病症在短期間內復原。

有人在參加鐵路局平交道管理員考試時,考官問說當你採用了各種警告方式要避免火車對撞,卻發現都沒有效果,請問你要如何處置?考生說他要趕快回家找家人!為什麼?他說要帶全家人到平交道觀賞這難得一見的大車禍。

學生們要與總統會談,沒有說出口的,其實就是你這個愚蠢的笨蛋,你的所作所為已經不能受到人民的信任,因此我們要請民意代表制定法律限制你的行為,如果你還有一點良知能夠自行了斷就算了,否則為了大家的前途,只好無限期的抗爭下去。

如果馬總統能夠好好的解說為什麼鹿茸是鹿耳朵裡面的毛,我相信全國同胞對於服貿簽訂的內容就不會有疑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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