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骨牌效應

2012/10/09 本人半夜訪友返家途中,不知在何時不知在何處,誤闖一處死巷,倒車退回原路當中,車子右後方不慎擦撞停於路旁汽車的左前方,本人年老色衰夜晚疲倦過度,沒有察覺事情的嚴重性而逕自回家睡覺。

2012/10/09 白天,本人發現車體右方尾燈部分有擦撞受損的痕跡,卻渾然不知事故發生的時間及地點。晚上十時,台中市警局第五交通大隊彭姓警員,根據街頭監視器資料,查出肇事車輛後電話通知車主立刻前往交通大隊到案說明,本人表示時間太晚是否可以於次日再行前往?彭警員說他隔日公休二天,故約好二日後前往。本人對於警方能夠根據台中市天羅地網所架設的監視器,查出事情的真相非常敬佩,也讓本人解除心中不知肇事地點的疑惑。

一般而言車輛發生碰撞事件在所難免,我的一位黃姓好友的絕招就是不與對方爭吵,大聲一句:「通賠!」然後將事情交給警方和保險公司處理,只要沒有人員傷亡及犯法的行為,通常就這樣可以了事。

事後我到交通隊到案說明拍下車輛擦撞照片,本人表示當時並沒有察覺發生擦撞事故,既然真相大白自當負起賠償責任並向對方道歉,警方寫好筆錄要我在上面簽名自然照辦。

2012/10/16 收到警方開出之通知單,說明違反交通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本人是個傻老百姓,不知道這樣的規定是怎麼一回事,會受到什麼處分?於是親自到交通大隊請教,一開始雙方劍拔弩張以為我要上門挑釁,看我態度誠懇請我坐下來喝茶談論。

副大隊長表示我這個案件引起許多問題,他認為在罰單上面寫「逃逸」二個字,對有羞恥心的高級知識分子是一種侮辱,既然寫了也無法任意修改,要我到監理所去辦理申訴手續,還建議我應該在內容如何陳述。因為我的汽車送到車廠維修之後,保險公司表示因為我被警方開了罰單,所以不負責我的汽車車體受損的理賠責任,奇怪的是對方受損的部份卻又願意賠償。我認為保險公司不可以空口表示不理賠就算了,應該給我正式的書面說明。

被我擦撞受損的車主,發現之後立刻向分局報警處理,派出所的警員表示無法找出肇事者,讓車主非常生氣,找隔壁的王岳彬市議員服務處出氣,王議員就在議會質詢市警察局推托責任辦事不力。其實交通大隊的彭姓警員根據監視器資料,當晚就找到肇事者了,事情處理得很有效率使我敬佩,只是他接著二天的公休誤了一些時效。

副大隊長拿出市警局訓誡交通大隊警員對此案件辦事不力的公文給我看,派出所警員的無能竟然演變成交通隊盡責的警員被責怪,我也覺得交通隊受到了被誤解的委屈,當場幫忙打電話給王岳彬市議員申訴,王議員說他質詢的是派出所不是交通隊,事情怎麼會變成這樣?同是天涯淪落人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不經意的擦撞事件怎知會引起一大串的骨牌效應。

接著交通隊接道到監理所轉達的申訴書,依照慣例維持原處分回覆並開出裁決書,「罰鍰新台幣參千元整,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也來函,書面說明有擦撞事故後逃逸因素,歉難理賠。忙了大半天的結果沒有任何改變,結論是以後如果發生任何交通事故,趕快打電話給警方過來處理才是王道。

一月份的汽車保險就要到期,我正到處打聽有沒有比較合乎人情的產物保險公司。還有一項插曲,汽車還沒有送修之前,我到市政中心辦事,從停車場倒退的時候,車右後方受損車燈下方的保險桿又碰到鐵欄杆,擠壓到排氣管受損,增加修理的範圍,畢其功於一役,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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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擦撞受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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